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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技术科  发布时间:2024-05-15 18:25:53 打印 字号: | |

  —— 用心用情用力实质性化解争议 避免发回重审

    

近日,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一审未参加诉讼的车辆所有权确权引发的二审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司法资源,为基层法官减负,取得了良好效果。

寇某请求法院“判令一辆骐铃牌皮卡车归其所有,由鄢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鄢某则称“寇某的请求不属实,车辆所有权实际归属于自己”。一审法院以寇某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寇某不服上诉至我院。

我院法官通过阅卷发现,案涉车辆的购车款来源于案外人杜某,故杜某理应参加诉讼,属于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确定案件初步审查方向后,法官梳理出案卷中杜某出资证明材料,反复核实和询问在案当事人,最终寇某和鄢某承认案涉车辆系与案外人杜某三人在合伙建设墨脱县某工地时购买的合伙财物。

本案中,杜某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我院法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联系案外人杜某与寇某、鄢某一同开展调解工作。因三人在合伙期间矛盾很深,调解工作异常艰难,法官本着实质性化解争议、尽量避免发回重审的初衷,剖析问题症结所在,最终通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该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案涉车辆属三人共同享有等额份额,调解结果做到了“让当事人满意,让法官欣慰”,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来源:民商事审判团队
责任编辑: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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