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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3 18:17:01 打印 字号: | |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各部门: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及时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告。

 

 

                             2017915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7914日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审判委员会改革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履行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监督、管理、指导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责。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从副院长、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正职及资深法官中产生,由院长提名、并经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议事和讨论案件实行集体负责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判审判运行态势;

(三)审议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专题汇报;

(五)讨论决定向上级法院请示法律适用问题;

(六)讨论决定向上级法院推荐指导性案例;

(七)讨论决定下级法院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八)讨论决定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九)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十)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第七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含死缓)、宣告无罪的案件;

(二)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刑事案件;

(三)再审案件;

(四)对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拟决定提审及提审后拟改判、发回重审的;

(五)对本院已生效案件拟决定再审及再审后拟改判、发回重审的;

(六)检察机关抗诉案件;

(七)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八)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下列案件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的职责:

(一)负责到会委员考勤的审批;

(二)调整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议题的顺序;

(三)总结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的结论。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遵守审判委员会工作纪律,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会前仔细研判案件或议题,认真听取汇报,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发表个人意见,公正行使表决权;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和具体讨论经过;

(四)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观摩;

(五)依职责贯彻落实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的接受、登记、排期、记录等工作,制发会议纪要,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和交办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定期对全市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审判调研,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全面驾驭和把握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进一步提高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水平;

(三)发布指导性案例。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前置审查及提交审判委员会后讨论通过后的发布工作;

(四)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开庭审理;

(五)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业务学习;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调研和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

(七)严格按照档案存档制度负责审判委员会档案存档,包括电子存档;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执行文字记录与电子录音并存的存档制度;

(八)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交

 

第十一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必须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议题,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归纳合议庭不同的意见和理由,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依次层报分管领导、审判管理办公室和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审批;经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承办人应当于会前三个工作日将审理报告或议题材料的纸质版(不涉密的需提交电子版本)报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议题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报送审理报告及院庭长审批意见,案件审理报告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议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参考了相关指导性案例(材料)时,应当附有相关案例材料及说明;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提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有复函或者内部建议函的应当一并提交;

(三)有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复等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

(四)其他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材料。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审判委员会例会原则上于每周四上午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会议或者改期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案件合议庭成员或者议题承办人;

(二)案件审判庭或者议题部门负责人;

(三)再审案件的本院原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其部门负责人;

(四)参加专题学习解读部门的全体人员以及与学习文件相关联的相关部门全体人员;

(五)会议主持人认为应当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一)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二)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三)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五)院长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其他案件或议题。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议题应由承办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承办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合议庭其他成员或参与议题的其他成员代为汇报。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议题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处理意见及理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及其部门负责人作补充;

(二)审委会委员针对案件事实、证据向合议庭询问;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按照行政职级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本人意见及总结归纳委员意见,通过表决形成决定。

第二十二条 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时,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向院长汇报会议讨论、决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做出决定。

到会委员意见不一致,并且未达到本规则确定的多数意见时,应由会议主持人决定采取征求未到会委员意见或另行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二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决定请示或需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案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批复或答复后,承办法官应当制作补充审理报告及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批复或答复意见与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由合议庭复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判委员会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委员之间意见不一致或意见不集中的案件,会议主持人可以提议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要求合议庭重新评议,重新提交审委会讨论。

对于审判委员会多数委员认为需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或调取核实影响定罪量刑证据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可以要求合议庭进一步查清事实、核实证据,重新评议后再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依法履行职责时发表的评议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会议表决时不得弃权。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会议做好录音和会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是对案件或议题讨论过程的原始记录。

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对需要入卷的个案讨论情况进行会议记录,并应将笔录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呈送参会委员审阅签名;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必须附审委会委员签名确认后的审判委员会笔录;庭(处)长应根据审判委员会笔录认真核对,确保签署文书的结论与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一致。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后及时制作会议纪要,并报会议主持人签发;案件讨论的会议纪要交相关合议庭入卷存档;其他议题讨论的会议纪要交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审判委员会学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定期学习制度。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学习的有关具体事项需报院长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颁布的最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央、自治区党政机关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审判工作的有关意见等;

(三)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本院的典型案例。

第三十一条 围绕立法、司法中的前沿问题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运用问题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专题讨论或学习,必要时邀请资深法官或专家学者授课,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司法能力。

第三十二条 结合本院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项目,不断提升委员的司法水平和法律素养。

 

第七章  审判委员会其他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对本部门类案判决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制定指导性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及时下发全市法院学习参考,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切实加强审判业务条线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适时整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例,对在法律适用、裁判方法、纠纷处理等方面有典型性、示范性、指导性的案件,指定有关业务部门或研究室撰写典型案例评析,提交审委会研究通过后,及时印发全市法院学习参考,进一步提升法官司法工作能力水平。

第三十五条 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议题中发现的、对审判工作带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可以指定相关委员和业务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并形成规范化办案指导供全市法院办案参考。

 

第八章 保密和档案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档案包括上会材料、录音电子材料、审判委员会笔录。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建档保存审判委员会档案。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及相关工作信息。

审判委员会记录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情况和事项属审判工作秘密。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工作人员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7915日起施行。

 

 

来源: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
责任编辑: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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