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六个月内提出。
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过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